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第 9 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受理客戶申請時,經徵信審定,並同意與
客戶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後始得辦理。
前項證券商辦理與客戶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客戶為國內自然人者,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所得及財產證明
    相關文件。
二、客戶為國內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
    民身分證正本、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人登記證明文
    件正本。
三、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應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所得
    及財產證明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向證券商辦理。
(一)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二)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
      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應由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
    人於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記(或
    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向證券商辦理。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授權書正本
應予留存,影本部分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原本
無誤」字樣戮記。
符合第二項申請條件者,若已開立受託買賣帳戶,證券商得於接受客戶申
請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時,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
電子化方式辦理。
第一項借貸款項契約書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