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市公司發行與已上市股票同種類之新股上市,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 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上市。 第一上市公司就其所募集發行之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分離後認 股權憑證,經行使轉換權或認股權後而發行之普通股,應按時於本公司指 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得免依第二十八條之十規定辦理公 開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