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第 38 條
證券商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應依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
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交履約保證金。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加計其辦理有價證券
融資融券業務對客戶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四百。
前項出借有價證券金額,以出借當日收盤價格計算。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收受外幣擔保品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百分之三十;計算外幣擔保品總金額所採匯率,應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
第四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