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第 22 條
各服務事業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督促其
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評估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
各單位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
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事業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
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前項自行評估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