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辦理左列業務為限: 一、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之外匯存款。 二、收受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 三、透過國際金融市場吸收資金。 四、透過國際金融市場運用資金。 五、外幣買賣及匯兌。 六、對於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放款。 七、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