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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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爰訂定本作業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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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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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詢資料範圍:
(一)證券帳戶明細。
(二)信用交易帳戶明細。
(三)證券交易資料,包含買賣成交紀錄及買賣委託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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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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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詢方式:
(一)親自至本公司申請者:
1.申請人為成年人:申請人應出示身分證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
書件。
(1)申請書(成年人使用,附件 1)。
(2)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及未成年
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如父母無法
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
,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正本核
驗後返還)。
(1)申請書(未成年人使用,附件 4)。
(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未成年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文
件供核驗,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附件 5)。
(2)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
同意書(附件 2)。
4.申請人為華僑或外國人:本人應出示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
證或護照供核驗,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
(2)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二)委託他人至本公司申請者:
1.申請人為成年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供核驗
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成年人使用,附件 1)。
(2)委託授權書(附件 6)。
(3)委託人、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2)。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身分證、未成年人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供核驗身分,並
繳交下列書件。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由他方單獨代
理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或其他人有
監護權之文件影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1)申請書(未成年人使用,附件 4)。
(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委託授權書(附件 7
)。
(3)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
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監護人身分證
、受監護宣告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監護人文件供核驗,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附件 5)。
(2)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委託授權書(附件 7)。
(3)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
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4.申請人為華僑或外國人:受託人應出示其身分證及委託人之華僑
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1)申請書(附件 1)。
(2)委託授權書(附件 6)。
(3)華僑或外國人及受託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
書(附件 2)。
5.申請人為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法人機構登
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正面影本;負責人如為華僑外國
人,應檢具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供核驗,並繳交
下列書件。
(1)法人機構申請書(附件 8)。
(2)負責人與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 2)。
(三)親至證券商以通訊方式申請者:
1.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得備齊申請
書件親赴證券商委請辦理通訊申請。
2.證券商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查驗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身分與申請書件無誤後出具證明書,
併同申請書件正式發函向本公司提出查詢申請。
3.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檢具貼足掛
號郵資之回郵信封,查詢結果逕寄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
4.證券商出具證明書時應向申請人查驗下列文件:
(1)申請人為成年人:申請人應出示身分證供核驗身分,繳交下列
書件後,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9)。
I.申請書(成年人使用,附件 1)。
II.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未成
年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
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10 )。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
委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或足資證明父母
之一方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I.申請書(未成年人使用,附件 4)。
II.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未成年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
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
人文件供核驗,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10)。
I.申請書(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附件 5)。
II.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
暨同意書(附件 2)。
(4)申請人為華僑或外國人:本人應出示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
留證或護照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商出具證明
書(附件 9)。
I.申請書(附件 1)。
II.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2)。
(5)申請人為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出示本人身分證、法人機構登
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正面影本;負責人如為華僑外
國人,應檢具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供核驗,並
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 11 )。
I.法人機構申請書(附件 8)。
II.負責人與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
書(附件 2)。
5.申請人應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由本公司將查詢結果逕寄
申請人。
(四)上述第(一)~(三)項申請人曾更名者,自然人改姓、名或姓名
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姓名更改紀錄證
明書;法人變更名稱者應另檢附法人機構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供本
公司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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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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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網際網路申請:
(一)申請人經由網際網路連結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
個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s://investor.twse.com.
tw/ ,並填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
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 12 )。
(二)申請人須具備「證券下單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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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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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本公司,或經由證券商以通訊方式申請查
詢者:
1.查詢開戶資料或自申請日起算往前推算 1 年內之交易資料,免
費。
2.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1 年未滿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
取作業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100 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
10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3.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取作業工本
費 100 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 15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4.列印查詢結果報表 10 頁以內免費,超過部分每頁酌收 5 元。
(二)申請人經由本公司「個人資料查詢系統」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查詢
者:
1.查詢開戶資料或自申請日起算往前推算 1 年內交易資料者,免
費。
2.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1 年未滿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按
年收取電腦處理費 10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3.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按年收取電腦
處理費 15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三)以通訊方式或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查詢交易資料如需付費,請匯款至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013) ,戶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 001030912922 ,發票將另行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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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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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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