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第 8 條
8.存取控制(CC-18000,每月查核)
(1) 公司應訂定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相關規定,並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
      式告知員工遵守。
(2) 權限管理:
      a.對於程式的存取使用,應有詳細的書面管制說明。
      b.人員異動時應及時更新其使用權限。
      c.對於程式及檔案之存取使用,應按權限區分。
      d.委外人員電腦通行使用權利應經適當控管; 委外期間結束後,應
        立即收回該項權利。
      e.對於進駐於公司內之委外作業人員應納入公司安全管理,如欲使
        用內部網路資源時,應有安全管制措施(如透過轉接方式或另建
        網路者,宜與內部網路作實體隔離)。
      f.應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查並檢討久未使用之使用者權限(
        使用者為客戶者除外)。
(3) 密碼管理:
      a.使用者第一次使用系統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方可繼續作業。
      b.密碼應以亂碼方式儲存。
      c.對於使用者忘記密碼之處理,應有嚴格的身分確認程序,方可再
        次使用系統。
      d.初始密碼應隨機產生,並與使用者身分無關。
      e.密碼輸入錯誤次數達三次者,應予中斷連線。
      f.除輸入介面僅可輸入數字外(例如:語音按鍵下單),公司應使
        用優質密碼設定(長度 6  個字元(含)以上,且具有文數字或
        符號),並加強宣導客戶定期更新使用者密碼以不超過三個月為
        宜。除客戶外,公司其他使用者之密碼應至少每三個月變更一次
        。
      g.檢查公司現有之網站、伺服器、網路芳鄰、路由器、交換器、作
        業系統及資料庫等軟硬體設備應設定使用密碼,且避免使用預設
        (如 administrator、root、sa)或簡易(如 1234) 之帳號密
        碼及未設管理者存取權限。
      h.客戶申請採電子式交易型態者,公司以電子方式交付電子密碼條
        時,應傳送 OTP (One Time Password)密碼至客戶開戶留存之
        手機號碼,及將加密後之電子密碼條以電子方式傳送至客戶留存
        之電子信箱,此流程相關系統紀錄應留存。
(4) 電腦稽核紀錄管理:
      a.對重要系統(如主機連線系統、網路下單系統等)之稽核日誌記
        錄內容應包括使用者識別碼、登入之日期時間、電腦的識別資料
        或其網址等事項。
      b.對上開重要系統之電腦稽核紀錄,應有專人定期檢視。
      c.相關留存紀錄應確保數位證據之收集、保護與適當管理程序,至
        少留存三年。
(5) 資料輸入管理:
      a.安全性或重要性較高之資料,應由權責主管人員核可後始得執行
        輸入或修改。
      b.所輸入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職稱皆應留存紀錄。
      c.對隱密性高之重要資料(例如:密碼檔)應以亂碼後之資料形式
        存放。
      d.公司如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納入「公開發行公
        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並據以辦理相關申報事宜。
      e.使用電子憑證IC卡或其他類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憑證載具等代
        表公司簽署之作業(例如:「公開資訊觀測站」、「證券商申報
        單一窗口」、「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等),該等憑證載具應由專
        人負責保管並設簿登記,且應訂定相關帳號、密碼保管及使用程
        序,並據以執行。
      f.使用代表公司憑證載具簽署之作業系統端若屬證券商應用系統者
        (例如:「電子對帳單系統」),應留存電腦稽核紀錄(log )
        ,其保存年限比照各作業資料應保存年限。
      g.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處理客戶及公司內部人個人資料
        。
      h.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定義之個人資料
        管理情形。
      i.前揭個人資料,其更新、更正或註銷均應報經備查,並將更新、
        更正、註銷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詳實記錄。
      j.因經營業務需要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
        應訂定「與軟硬體廠商機密維護及損害賠償等雙方權責劃分」。
(6) 資料輸出管理:
      a.報表是否按時產生並分送各使用單位。
      b.機密性、敏感性之報表列印或瀏覽是否有適當之管制程序。
      c.投資人於公司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應具有加密傳輸機制(例如:
        SSL )。
      d.電子式及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以電子郵件執行成交回報之傳輸,公
        司對姓名、帳號及信用帳號等機敏資訊,應依「機敏資訊類型及
        隱匿之具體作法原則」辦理。
第 12 條
12. 新興科技應用(CC-21100,年度查核)
 (1)雲端服務:
      a.公司為雲端服務使用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運作安全規範內
        含雲端提供者之遴選機制、查核措施、備援機制、服務水準(含
        資訊安全防護)與復原時間要求等,如有不符需求之處,需有其
        它補償性措施。
      b.公司為雲端服務提供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安全控管措施,
        應包含法律遵循、權限控管、權責歸屬及資訊安全防護等項目。
        如涉及敏感性資料之傳遞,應使用超文字傳輸安全協定(HTTPS
        )、安全檔案傳輸協定(SFTP)等加密之網路協定。
 (2)社群媒體:
      a.公司應訂定社群媒體相關資訊安全規範與運用社群媒體管理辦法
        ,應包含以下內容:
     (a)界定可於公務用社群媒體上分享之業務相關資料。
     (b)私人與公務用社群媒體之區別與應注意事項。
      b.應針對開放員工使用社群媒體評估其風險程度,包含:資料外洩
        、社交工程、惡意程式攻擊等,並採行適當的安全控管措施。
      c.公司應訂定經營官方社群媒體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並包含
        以下內容:
     (a)應事先了解所經營之社群媒體隱私政策,並定期(每年一次)
          檢視其隱私政策之異動及評估其風險。
     (b)於官方網站提供連結供使用者連至公司外之社群媒體時,應出
          現提示視窗告知使用者該連結非公司本身之網站。
     (c)對經營之社群媒體應標示證券商名稱、聯絡方式,以區別為官
          方經營之社群媒體。
     (d)應建立帳號權限管理機制,對發布內容進行控管與監視,並針
          對不適當言論及異常事件,進行通報或處置。
 (3)行動裝置:
      a.公司應訂定公務用行動裝置之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
        以下項目:
     (a)行動裝置設備管理辦法應對於申請、使用、更新、繳回與審核
          應訂有相關規範。
     (b)人員異動時,行動裝置應進行重新配置或清除配置程序,以確
          保行動裝置環境安全性。
     (c)行動裝置應避免安裝非官方發佈之行動應用程式,或僅安裝由
          公司列出通過檢測可安裝之行動應用程式。
      b.公司應訂定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之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
        含以下項目:
     (a)公司應要求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用途。
     (b)公司應與持有人簽署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協議,含:使用限
          制及雙方責任等。
     (c)公司應限制內部資訊設備透過員工自攜行動裝置私接存取網際
          網路(Internet)之行為。
      c.公司應訂定行動應用程式之發佈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以下內
        容:
     (a)應用程式發佈前,應確認程式碼或程序庫通過內容安全或驗證
          程序,如:程式原始碼檢測或掃描,確認未含惡意程式碼與有
          敏感性資料。
     (b)行動應用程式宜完整定義特殊符號篩選機制。
     (c)無法取得行動應用程式原始碼時,應要求行動應用程式提供者
          符合前項安全事項。
      d.公司應訂定行動應用程式安全控管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以下
        內容:
     (a)應針對交易或帳務等敏感性資料設計行動應用程式存取驗證機
          制,並僅供經授權之行動應用程式使用該敏感性資料。
     (b)透過行動應用程式發送簡訊或其他訊息通知方式告知使用者敏
          感性資料時,應進行適當去識別化。
     (c)透過行動應用程式傳送帳號、密碼及其他敏感性資料時,應以
          憑證驗證或加密機制確保傳送安全。
     (d)透過行動應用程式儲存密碼、憑證、交易或帳務等敏感性資料
          時,應對儲存之資料進行雜湊(Hash)或加密控管保護。
     (e)透過行動應用程式處理交易或金流作業時,宜留存存取日誌,
          且存取日誌應予以保護以防止未經授權存取。
 (4)物聯網:
      應訂定物聯網相關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下列項目:
      a.應建立物聯網設備管理清冊並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且應變更前開
        設備之初始密碼。
      b.物聯網設備應具備安全性更新機制且定期(每年一次)更新,如
        存在已知弱點無法更新時,應建立補償性管控機制。
      c.應關閉物聯網設備不必要之網路連線及服務,避免使用對外公開
        的網際網路位置。
      d.如與物聯網設備供應商簽定採購合約時,其內容宜包含資訊安全
        相關協議,明確約定相關責任(如:服務承諾、安全性更新年限
        、主動通報設備已知資安漏洞並提出相關應變處置方案),確保
        設備不存在已知安全性漏洞。
第 13 條
13. 其他(CC-22000,半年查核)
(1) 資訊提供作業(CC-22010)
      a.各種重要法令規章及通知應立即張貼於公佈欄。
      b.上市公司之營運資料、公開說明書應陳列於證券投資資料櫃供客
        戶閱覽。
      c.營業廳內應裝置「公開資訊觀測站」,供客戶自行操作使用。
      d.資訊閱覽室應未限定對象並且無收費行為。
      e.資訊閱覽室不得裝設專用競價用終端機。
      f.不得於資訊閱覽室從事與客戶簽定開戶契約、接受買賣有價證券
        之委託交割及其他類似證券商業務行為。
      g.於所設網站上提供股市即時交易資訊,應經由與證交所簽約之資
        訊公司提供。
      h.應定期檢查網站內對外提供之資訊,對具機密性、敏感性之資訊
        內容,應立即移除;並應遵守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作業
        辦法規定,且不得以公司名義將屬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範圍之資
        訊代為公開。
      i.證券商若於網站平台上進行推介,應設有密碼以控管得閱覽個股
        研究報告之客戶;且客戶應與證券商簽訂推介契約(國內機構投
        資人及外國機構投資人得免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