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第 4 條
本公司就申請股票上市案辦理意見之徵詢,應檢附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審
查意見徵詢表(如附件二)、該受輔導公司公開說明書稿本、證券承銷商
所出具評估報告暨其他相關資料,函請下列相關單位依其業務職掌於十五
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未於期限內回覆本公司者,視同無意見: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勞動部。
三、公平交易委員會。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五、(本款刪除)
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