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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2 條
證券商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按證 券商種類依本法及本標準之規定分別核定,並於許可證照載明之;未經核 定並載明於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