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416756 號公告、中 華民國 110年 4 月 15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003362462 號公告、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十一條之一及外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外募發準則)第九條之一 規定,行政委託予本公司受理之案件,訂定本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