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第 14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由證券商與客戶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以下,百
分之零點零一為升降單位,自行議定成交費率。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
式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議定,並載明於契約中。
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轉融通所生之費用
,由證券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