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第 8-1 條
零股交易自第一次撮合成交至申報時間截止前之一段時間內,如每次撮合
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百分之三點五時,本公司立即
對當次撮合延緩二分鐘,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
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但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期間,及依本公司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及當市開
盤競價基準低於一元者,不在此限。
盤後零股交易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