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第 2 條
二、委託人概括授權受託人於特定期間內多次代理向本公司查詢其證券開
    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者,受託人應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業務
    人員驗證委託人(含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身分及其委託事
    實。特定授權期間由委託人與受託人自行約定之。
    除委託人與受託人終止委託或縮短委託期間並通知本公司外,當事人
    間之爭議及任一方之主張均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第 3 條
三、受託人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業務人員驗證委託人(含員工暨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委託書時,應核驗其身分證件正本;若委託
    人為成年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
    ,應核驗下列身分證件:
(一)成年人:本人身分證正本。
(二)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及本人身分證或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
      等正本。
(三)受監護宣告人如係員工之配偶,且員工為監護人者:監護人及受監
      護宣告人之身分證、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
      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正本
      。
(四)華僑:本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
      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正本。
(五)外國人:本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本。
(六)大陸人士:本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第 4 條
四、受託人接受委託人委託,代理申請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
    ,應檢具下列文件,指派專人(限該受託人在職員工,以下稱「被授
    權人」)親至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核驗無誤後即受理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 1)、委託人名冊(附件 1  之附表)等正本及相關
      核驗文件。
(二)委託書及委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等影本
      (附件 2,員工暨其配偶使用之格式、附件 3,未成年子女使用之
      格式);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
      由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附件 3-1),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
      得單獨行使親權之文件等影本;受託人切結書正本(附件 4),並
      應加蓋公司及代表人章、內部稽核主管或法令遵循主管等簽名或蓋
      章。
(三)委託人為成年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
      人士者,應檢附下列貼妥身分證件影本之委託書:
      1.成年人:身分證正面。
      2.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等正面及委託人身分證正面或載明
        記事之戶口名簿等。
      3.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等正面、足資證明為受
        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確定證
        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
      4.華僑: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正面、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
        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
      5.外國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面。
      6.大陸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面。
(四)委託人曾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
      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等影本。
(五)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 5
      )。
(六)被授權人每次辦理查詢申請事宜,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如
      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下列身分證件正本,並檢附
      貼妥身分證件影本之申請書:
      1.華僑: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正面、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
        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
      2.外國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面。
      3.大陸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