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26 條
原送存集中保管領回時,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過戶申請書。
二、加蓋「領回日戳」 (原送證券金融事業保管,由證券金融事業加蓋;
    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由該事業之參加人加蓋) 之股票過戶申請
    書及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核對相符後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