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第 5 條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
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
公司股東會採行書面行使表決權者,並應將前項資料及書面行使表決權用
紙,併同寄送給股東。
第 6 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
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
東參閱:
一、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
    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者,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但上市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
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
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
案之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