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1 條
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決定分派股
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辦理股票過戶。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公司應於規定期限
內,將停止過戶原因及期間,通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及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停止過戶原因及期間變更或取消時亦同。
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票由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保管,或未印製股票而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者,準用前項規
定應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