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9 條
風險事項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風險因素: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之下列事
    項:
(一)利率、匯率變動、通貨膨脹情形對公司損益之影響及未來因應措施
      。
(二)從事高風險、高槓桿投資、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衍生性商品
      交易之政策、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及未來因應措施。
(三)未來研發計畫及預計投入之研發費用。
(四)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及產業變化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及因應措施。
(六)企業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七)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擴充廠房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進貨或銷貨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
      換對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一)經營權之改變對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二)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二、訴訟或非訟事件:
(一)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判決確定或目前尚在
      繫屬中之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
      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二)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實質負責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
      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判
      決確定或目前尚在繫屬中之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
      能對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揭露資料同本款第一
      目。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最
      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
      條規定情事及公司目前辦理情形。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最近二
    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或喪失債信
    情事,應列明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 21 條
轉投資事業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轉投資事業概況:敘明轉投資事業名稱、所營事業、公司對該轉投資
    事業之投資成本、帳面價值、持有股份、持股比例、股權淨值、會計
    處理方法、最近一年度帳列投資損益、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該轉投資事
    業持有公司之股份數額。轉投資事業有市價者,應增列市價資料。(
    附表四十六)
二、綜合持股比例:按轉投資事業別,列明公司之持股數、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經理級以上人員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
    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四十七)
三、上市或上櫃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
    或處分本公司股票情形及其設定質權之情形,並列明資金來源及其對
    公司財務績效及財務狀況之影響。(附表四十八)
四、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情事或有以部分營業、研發成果移轉子公司者,應揭露放棄子公司現
    金增資認購情形,認購相對人之名稱、及其與公司、董事、監察人及
    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認購股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認定之。
第 22 條
重要契約應記載目前仍有效存續及最近一年度到期之供銷契約、技術合作
契約、工程契約、長期借款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契約,
載明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