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其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 券業務者,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
證券商分支機構場地及設備標準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證券商分支機構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業務,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 前,取得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連線之承諾。 證券商分支機構經營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於向本會申 請許可前,先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其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之電腦連 線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