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46 條
外國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普通公司債,應於收足款項後之次
一營業日,檢具「外國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總括申報追補書」(附表二
十一),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報請本會備查。
外國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普通公司債,有違反第七條及前條
第一項規定者,本會得撤銷其當次追補發行之普通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