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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第 60 條
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股票以一千股為一交易 單位,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公債及公司債如已經分期還本者,以還本後餘值計算其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