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第 9 條
風險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風險因素: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
    止之下列事項:
(一)外在環境風險因素:
      1.國內外政府重要政策及法律暨財務會計準則變動對公司財務業務
        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2.國內外經濟金融及經營環境變化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
        施。
      3.國內外市場競爭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4.不動產市場景氣變化對抵押擔保品價值及授信資產品質之影響及
        因應措施。
      5.國內外法令差異對本次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影響。
      6.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
        施。
(二)營運風險因素:
      1.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及政策。
      2.衡量與控管各風險之方法及暴險量化資訊。
      3.資產品質:列明最近二年度逾期授信金額、授信風險集中情形、
        資產及負債到期分析與市場風險敏感性等資訊。(附表二至附表
        五)
      4.未來研發計畫及預計投入之研發費用。
      5.公司投資活動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6.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7.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8.預期未來主要業務(含業務類別、交易量及收益情形)可能產生
        重大變化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9.經營權改變對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10.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
        更換對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11.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12.員工舞弊或疏失可能造成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13.資訊系統損害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14.金融控股公司之集團經營對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其他風險因素:
      1.信用評等現況及過去二年度之變化。
      2.企業形象改變對企業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3.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二、訴訟或非訟事件:
(一)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判決確定或目前尚在
      繫屬中之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
      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二)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實質負責人、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一以
      上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
      判決確定或目前尚在繫屬中之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
      可能對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揭露資料同前目。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最
      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
      條規定情事及公司目前辦理情形。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東最近
    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或喪失債
    信情事,應列明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 22 條
轉投資事業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轉投資事業概況:敘明轉投資事業名稱、所營事業、公司對該轉投資
    事業之投資成本、帳面價值、持有股份、持股比例、股權淨值、會計
    處理方法、最近一年度帳列投資損益、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該轉投資事
    業持有公司之股份數額。轉投資事業有市價者,應增列市價資料。(
    附表五十一)
二、綜合持股比例:按轉投資事業別,列明公司之持股數、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經理級以上人員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
    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十二)
三、上市或上櫃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
    及處分本公司股票之情形及其設定質權之情形,並列明資金來源及其
    對公司財務績效及財務狀況之影響。(附表五十三)
四、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情事或有以部分營業移轉子公司者,應揭露放棄子公司現金增資認購
    情形,認購相對人之名稱、及其與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比例百
    分之一以上股東之關係及認購股數。
五、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最近二年
    度違法受處分與改善情形。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子公司之定義,應依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定認定之。
第 23 條
重要契約應記載目前仍有效存續及最近一年度到期之技術合作契約、工程
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契約,載明當事人、主要內容、限
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