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應依照下列規定: 一 股票每股市價未滿十元者為一分,十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五分,五十 元至未滿一百元者為一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者為五角,五百元至 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二 公債及公司債申報買賣之價格其升降單位為五分,轉換公司債買賣之 價格未滿一百五十元者其升降單位為五分,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 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價格以漲至 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十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 競價基準百分之五為限。但升降幅度限度未滿最小升降單位者,按最小升 降單位計算,且價格以跌至最小升降單位為限。 初次上市普通股除上櫃轉上市者外,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採無升降 幅度限制,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普通股改列為上市普通股者,升降 幅度準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