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股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所定股 權過度集中: 一、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 二、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記名股 份占公司上市(櫃)股份之比率,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在五千萬股 以下,達百分之七十五,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千萬股且在五 億股以下,達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億股,達百 分之八十五。 三、上櫃股票記名股東人數不足一千人。 四、其他得視為股權過度集中者。
有價證券經審核有本節價格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之情事,證券 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定期於每月最後營業日重新審核。 有價證券經審核有本節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證券交易所或櫃 檯買賣中心將俟該上市(櫃)公司、外國發行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供 其已無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資料後,再重新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