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16 條
上市(櫃)股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所定股
權過度集中:
一、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
二、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記名股
    份占公司上市(櫃)股份之比率,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在五千萬股
    以下,達百分之七十五,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千萬股且在五
    億股以下,達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億股,達百
    分之八十五。
三、上櫃股票記名股東人數不足一千人。
四、其他得視為股權過度集中者。
第 21 條
有價證券經審核有本節價格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之情事,證券
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定期於每月最後營業日重新審核。
有價證券經審核有本節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證券交易所或櫃
檯買賣中心將俟該上市(櫃)公司、外國發行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供
其已無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資料後,再重新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