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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第 45 條
委託人信用帳戶申請書所載之本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法人統一編號、通訊處所地址及連絡電話經變更後,未即以書面 通知證券商者,證券商得暫停其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