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54 條
委託人信用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者,證券商應即通
知委託人就各該筆不足擔保維持率之融資融券,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
業日內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委託人依前項規定應行補繳之差額,依下列公式計算:
融資自備款差額=融資金額-(計算日收盤價×融資股數×融資比率)-
                (計算日面額、收盤價、收市均價或前一營業日每受益
                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前條第三項所列股票與第五十七條
                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之單位數×融資比率)
融券保證金差額=(計算日收盤價×融券股數×融券保證金成數-融券保
                證金)+(計算日收盤價×融券股數-原融券賣出價款
                )-(計算日面額、收盤價、收市均價或前一營業日每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第五十七條抵繳有價證券或其
                他商品之單位數)
前項融資自備款差額計算公式所揭前條第三項所列股票與第五十七條抵繳
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屬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
、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期貨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融資比率依主管機關公布之上市(櫃)最高融資比
率計算;其餘有未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取得
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者或經同標準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資
格者,其融資比率為零。
有價證券如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前條第一項擔保維持率及第二項應行補
繳之差額計算,以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計算。
前條擔保維持率及第二項委託人應行補繳之差額計算,如無當日收盤價,
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價格計算:
一、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
    始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二、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
    始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
    準價。
前項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
之三第四項,或依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條之一規定定之。
第 58 條
委託人採非當面方式申請以其本人在該證券商開設之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內
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或以證券商名義為委託人申購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抵繳融券保證金或其依第五十四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者,仍須
依前條規定辦理,並須簽具非當面辦理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同意書,
經證券商確認並留存紀錄。
前項委託人以電話申請抵繳者,證券商應確認本人身分並同步錄音,電話
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保存一年,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