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3 條
本公司發現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進行專案檢查:
一   (刪除)
二  依本公司證券商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評等欠佳者或連續發生虧損且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三者。
三  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迭經輔導考核仍未見改善者。
四  違反法令或本公司章則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迭次處分仍未
    見改善者。
五  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者
    。
六  其他重大突發事故,或主管機關指示事項。
第 4 條
本公司為進行專案檢查,得限期要求證券商提出檢討報告。該報告書應敘
明下列事項,由證券商負責人及相關財務、業務、稽核部門主管簽名蓋章
,並檢附有關文件表冊:
一  前條所定情事之原因分析及影響評估。
二  違失人員責任。
三  改善解決方案。
四  帳簿文件、財產相關物件之保管人員及處所。
五  其他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指定事項。
前項報告書應於二個月期限內提經該公司最近一次董事會討論通過,並經
監察人簽章後,併同董事會會議紀錄送達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