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第 12 條
申請使用者對自行加值處理後之交易資訊,應注意其內容正確性,並自負
內容錯誤之法律責任。
前項交易資訊畫面內容,應明顯標示申請使用者名稱或足資區別之服務標
章及加註說明,並自負法律責任。
申請使用者於傳輸或傳播交易資訊時,須有足夠之軟體或硬體技術以防杜
該資訊被盜用、竊取或外接使用。
第 16 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公司申報:
一  代表人、負責人、連絡人、代理人、營業地址、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之變更。
二  機房負責人、地址、連絡電話變更。
三  公司及負責人有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等情事。
四  公司及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
    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五  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第 17 條
申請使用者應編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或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明細表送交本
公司,其有新增、異動 者應於每月五日前彙送本公司。
申請使用者以指定方式傳輸交易資訊,應自行建立資訊用戶管理檔案者,
得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填製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申報本公司,其
資訊用戶新增、異動資料,並得免依前項規定每月五日前彙送本公司。但
申請使用者應將資訊用戶管理檔案放置於總公司,以便本公司之稽查。
第 18 條
本公司為管理交易資訊之傳輸及使用,得派員查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申請
使用者交易資訊有關之財務、業務及其帳簿、憑證,必要時得訪查資訊設
備場所及其使用情形,申請使用者不得規避或拒絕。若因計費方式改變而
需瞭解申請使用者之營收情形時,亦得參採申請使用者之簽證會計師出具
之查核報告為憑。
申請使用者按資訊設備數量或檢索時間計算費用者,其會計帳簿有關交易
資訊費用及權利金部分應單獨登載加註說明。
申請使用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乙式二份予本公司。
第 22 條
申請使用者應於每一機房內備妥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或播放交易資訊頻道
明細表。
機房內傳輸或傳播之設備應加以醒目之標示並與非傳輸傳播交易資訊之設
備相區隔,以利本公司之訪查。
第 24 條
申請使用者應建立完善客戶管理系統,並完整保存用戶資訊。
申請使用者需定期向本公司申報下列用戶資訊:
一、屬揭示用途之去識別化之用戶資訊。
二、屬非揭示用途之用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