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第 7 條
申請直接連線傳輸前,應經過本公司連線測試安全通過。其與本公司交易
資訊系統連線作業,不得影響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作業,必要時
本公司得限制其申請。
申請使用者應於申請書註明設備種類、數量及裝設處所,經本公司同意後
始得裝置,且非經同意不得逕行遷移或增加裝置。
申請使用者改以間接連線方式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報經本公司同意,
如有變動,亦同。
第 12 條
申請使用者對自行加值處理後之交易資訊,應注意其內容正確性,並自負
內容錯誤之法律責任。
前項交易資訊畫面內容,應明顯標示申請使用者名稱或足資區別之服務標
章及加註說明,並自負法律責任。
申請使用者於傳輸或傳播交易資訊時,須有足夠之軟體或硬體技術以防杜
該資訊被盜用、竊取或外接使用。
第 14 條
申請使用者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再將本公司交易資訊出租、出售或轉讓
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再轉接至他處。
申請使用者非以數據專線或撥接線路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其傳輸規範由
本公司另訂之。
申請使用者不得使用未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者所提供
之交易資訊。
證券商所營網站內提供之交易資訊,應以經本公司同意得以網際網路方式
傳輸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名義提供之。但經本公司同意者,證券商得以
自行名義提供交易資訊予其開戶之投資人。
第 19 條
申請使用者應與資訊用戶簽訂書面契約,並將該契約正本放置於總公司或
台灣地區代理人營業處所,以便本公司之稽查。
前項之契約內容應送乙份至本公司備查,其內容應明訂資訊用戶遵守本辦
法之規定﹐盜接、轉接交易資訊時之處罰及應負之民、刑事責任。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要求派員會同訪查其資訊用戶使用處所時,應盡力配
合,不得故意拒絕或規避。
第 30 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
以新台幣貳萬元之違約金。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者。
申請使用者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於六個月內累計達六次者,得併課違
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