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第 7 條
申請直接連線傳輸前,應經過本公司連線測試安全通過。其與本公司交易
資訊系統連線作業,不得影響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作業,必要時
本公司得限制其申請。
申請使用者應於申請書註明設備種類、數量及裝設處所,經本公司同意後
始得裝置,且非經同意不得逕行遷移或增加裝置。
申請使用者改以間接連線方式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報經本公司同意,
如有變動,亦同。
第 12 條
申請使用者對自行加值處理後之交易資訊,應注意其內容正確性,並自負
內容錯誤之法律責任。
前項交易資訊畫面內容,應明顯標示申請使用者名稱或足資區別之服務標
章及加註說明,並自負法律責任。
申請使用者於傳輸或傳播交易資訊時,須有足夠之軟體或硬體技術以防杜
該資訊被盜用、竊取或外接使用。
第 13 條
申請使用者,應將每日傳輸或傳播之交易資訊內容至少留存三日,以備本
公司隨時查詢。
申請使用者同時傳播新聞資訊者,應特別註明新聞資訊來源及依據,該內
容有虛偽不實者並自負法律責任。
申請使用者發現傳輸或傳播之交易資訊或同時傳播之新聞資訊內容有錯誤
時,應即主動通知本公司,並同時公開更正說明。
第 15 條
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依第八條規定申請本公司同意後
,得與本公司直接連線傳播交易資訊或播放由他業者製作提供之交易資訊
頻道。
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之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僅得播放
經本公司同意之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訊。
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僅限於以聲音、影像、畫面傳播交
易資訊,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提供有線電視用戶作加值處理。
每一頻道供應者製作提供予系統經營者播放之頻道不得超過四個,其頻道
之節目內容或項目,本公司必要時得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