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第 12 條
申請使用者對自行加值處理後之交易資訊,應注意其內容正確性,並自負
內容錯誤之法律責任。
前項交易資訊畫面內容,應明顯標示申請使用者名稱或足資區別之服務標
章及加註說明,並自負法律責任。
申請使用者於傳輸或傳播交易資訊時,須有足夠之軟體或硬體技術以防杜
該資訊被盜用、竊取或外接使用。
第 14 條
申請使用者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再將本公司交易資訊出租、出售或轉讓
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再轉接至他處。
申請使用者非以數據專線或撥接線路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其傳輸規範由
本公司另訂之。
申請使用者不得使用未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者所提供
之交易資訊。
證券商所營網站內提供之交易資訊,應以經本公司同意得以網際網路方式
傳輸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名義提供之。但經本公司同意者,證券商得以
自行名義提供交易資訊予其開戶之投資人。
第 14-1 條
證券商及期貨商不得將交易資訊轉接至其營業處所外,但經本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申請使用者提供資訊源傳輸服務僅限供資訊用戶內部使用;資訊用戶屬非
揭示或其他用途者,需經本公司同意。
申請使用者提供資訊源傳輸服務且與合作協力廠商共同開發軟體者,需向
本公司申報,且該合作協力廠商不得改變申請使用者原傳輸格式或從事轉
接傳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