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第 9-1 條
本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規定訂定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及其相關
作業規定,以維護本公司市場交易秩序。
第 28-2 條
上市有價證券其市場價格與交易情形顯著異常,而有影響市場交易、結算
、交割秩序之虞者,本公司得限制全部或部分證券商對該有價證券受託或
自行買賣之數量,或採行其他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之處置。
前項所稱顯著異常及限制買賣數量之標準,由本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 143 條
本公司發現證券商涉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
八十五條第一項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之情事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證券商或承銷商涉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相關規定處
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應依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所設特別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降低證券商申報受託及自行買賣金額或限制或暫停其買賣,並函報主管
機關。                                                          
本公司得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暫停或停止證券商買賣之
處置,對同一證券商為適當之處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提請本公司董
事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