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規避、拒絕檢查之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第 3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為規避或拒絕檢查:
一、未依本公司指定期限提示帳簿、交易憑證等資料者。
二、故意製造事端,而導致查核工作難以順利進行者。
三、前款情形雖非有意為之,如事前可得預見而容任發生,或事中可得排
    除而怠於排除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