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母公司及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本規則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於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皆有下列情形之一或
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者財務報表影響重大之子公司:
一、受查者之合併營業收入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受查者之合併總進貨金額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三、受查者之合併總產值來自該子公司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四、受查者屬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對該子公
    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受查者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受查者屬非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
    累計達受查者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但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四十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十替代之。
五、受查者屬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受查
    者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受查者屬非上市公司,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
    受查者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四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億元以
    上者。
六、受查者屬上市公司,其單一子公司綜合損益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達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受查者屬非上市公司之單一
    子公司綜合損益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新臺幣一
    億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