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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作業辦法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 6 條
證券商依前條補繳本基金差額者,或本公司依前條應退還證券商本基金差 額者,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繳交或退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