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第 18 條
本公司為管理交易資訊之傳輸及使用,得派員查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申請
使用者交易資訊有關之財務、業務及其帳簿、憑證,必要時得訪查資訊設
備場所及其使用情形,申請使用者不得規避或拒絕。若因計費方式改變而
需瞭解申請使用者之營收情形時,亦得參採申請使用者之簽證會計師出具
之查核報告為憑。
申請使用者按資訊設備數量或檢索時間計算費用者,其會計帳簿有關交易
資訊費用及權利金部分應單獨登載加註說明。
申請使用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乙式二份予本公司。
第 19 條
申請使用者應與資訊用戶簽訂書面契約,並將該契約正本放置於總公司或
台灣地區代理人營業處所,以便本公司之稽查。
前項之契約內容應送乙份至本公司備查,其內容應明訂資訊用戶遵守本辦
法之規定﹐盜接、轉接交易資訊時之處罰及應負之民、刑事責任。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要求派員會同訪查其資訊用戶使用處所時,應盡力配
合,不得故意拒絕或規避。
第 23 條
申請使用者派駐各機房人員對本公司訪查人員應全力配合,不得拒絕或規
避訪查。
第 27 條
資訊用戶不得將本公司交易資訊出租、出售或轉讓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再
轉接他處。
本公司得派員訪查資訊用戶使用交易資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