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人應編製徵得之委託書明細表乙份,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 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徵求 人徵得之股數彙總編造統計表,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並於股東會開 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
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除有第十四條情形外,所受委託之人數不得 超過三十人。其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檢附聲明 書及委託書明細表乙份,並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送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 機構。 前項聲明書應載明其受託代理之委託書非為自己或他人徵求而取得。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第一項受託代理 人代理之股數彙總編造統計表,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並於股東會開 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
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得隨時要求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代 理人或相關人員提出取得之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或派 員檢查委託書之取得情形,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代理人或 相關人員不得拒絕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