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第 13 條
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除有第十四條情形外,所受委託之人數不得
超過三十人。其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檢附聲明
書及委託書明細表乙份,並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送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
機構。
前項聲明書應載明其受託代理之委託書非為自己或他人徵求而取得。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將第一項受託代理
人代理之股數彙總編造統計表,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並於股東會開
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
第 20 條
徵求人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