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19 條
發行人經申報生效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於存託契約簽約日起二日內
,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海外存託憑證發行總金額、單位發行價格、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日期
    。惟其海外存託憑證係供海外公司債轉換者,得僅公告海外存託憑證
    預計發行單位總數;但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者,得僅公告海外存
    託憑證發行上限總額。
二、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其股數及每股價格。惟其海外存託
    憑證係供海外公司債轉換者,得僅公告其預計股數;但依第十二條之
    一規定辦理者,得僅公告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其上限總
    額及其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比。
三、發行及交易地點。
四、發行方式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
    目的、特定人認購之單位總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五、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
    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六、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依法律規定收購或分割外國公
    司者,其併購或換股對象及數量、計畫預計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期
    、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換股比例、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價值與
    取得資產價值之決定方式與合理性。
七、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如發行人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所負擔之費
    用、對股權結構產生之影響等)。
前項應公告事項,於公告後如有變更,應於原公告事項變更日起二日內,
補正公告變更項目。
第 26 條
海外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應於發行訂價日起二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利率。
三、募集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四、有擔保者,擔保之種類名稱。
五、發行辦法中附有轉換條件者,其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六、發行辦法中附有認股條件者,其認股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七、發行及交易地點。
八、發行方式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
    目的、特定人認購之張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九、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十、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前項應公告事項,於公告後如有變更,應於募集完成日起二日內,補正公
告變更項目。
第 34 條
發行人經申報生效發行海外股票,應依規定期限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屬募集資金案件,應於發行訂價日起二日內,公告下列事項:
(一)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發行總金額及預定發行日期。
(二)發行及交易地點。
(三)發行方式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
      之目的、特定人認購之股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四)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海外股票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
      可能產生效益。
(五)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如發行海外股票所負擔之費用、對股權結
      構產生之影響等)。
二、未募集資金案件,應於掛牌日起二日內,公告下列事項:
(一)掛牌股數、每股掛牌價格及掛牌總金額。
(二)掛牌交易地點。
(三)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如發行海外股票所負擔之費用、對股權結
      構產生之影響等)。
前項第一款應公告事項,於公告後如有變更,應於募集完成日起二日內,
補正公告變更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