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第 18 條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
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
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且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