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第 70 條
買賣股票數量不足一交易單位者為零股交易,其買賣辦法由本公司另訂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本公司得指定證券自營商兼營某種股票零股之交易,並予公告,其變更時
亦同。
證券自營商對前項之指定不得拒絕。
第 71 條
凡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鉅額買賣: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
    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者,得為單一證券之鉅額買賣。
有關鉅額買賣之辦法由本公司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