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第 53-19 條
上市公司依法進行分割,其上市有價證券如欲繼續上市買賣,或分割後受
讓前開部門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以下簡稱分割受讓公司)之有價
證券欲上市買賣者,均應依本條規定辦理,並完成公司分割及上市作業之
相關程序。
前項規定於單一上市公司同時分割為數家分割受讓公司,或數家上市公司
同時分割予單一分割受讓公司者,亦適用之。
上市公司有第一、二項情事,應於分割基準日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向本公
司申請,經本公司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暨由經理部門審查無下列各款
標準之一者,得繼續上市: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分割部門財務數據且經會計師合理確信之擬
    制性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含停業部門)或營業利益(含
    停業部門),均較其同期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衰退達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分割部門財務數據且經會計師合理確信之擬
    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擬制性營業損失(含停業部門),均較其同期
    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損失為大者。
上市公司有第一、二項情事經申請繼續上市時,應出具獨立專家就該次分
割之換股比例、收購價格合理性及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影響之意見書。
上市公司有第一、二項情事,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併案申辦分割及減資換
發有價證券作業,其上市有價證券應自停止過戶日前第二個營業日起停止
買賣迄停止過戶期間屆滿為止,期間並已依據第四十五條暨「上市公司有
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一、二、三等規定完成換發有價證券作業:
一、上市公司分割但未進行減資,無須換發新股者。
二、上市公司分割後未涉及股東名簿之確定,或停止過戶基準日前後股東
    權益並無差異,無須停止融資融券及融券強制回補者。
第三項各款所稱之財務報表係指個體財務報表;無子公司者,則為個別財
務報表。
第 53-22 條
上市公司進行第五十三條之十九第一、二項之分割未辦理減資或僅辦理部
分減資者,該分割受讓新設公司於向本公司申請上市時,應符合下列各款
條件:
一、設立年限:依被分割公司財務資料所顯示被分割部門之成立時間,符
    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二、資本額:申請時最近期編製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股本,符合本
    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三、獲利能力:依據編製之擬制性財務報表顯示,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
    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四、股權分散: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
    規定。
五、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且未有同準則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八、九、十一、十二款規定情事之
    一者及同準則第十八、十九條所列不宜上市之情形。
六、最近一年度編製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無保留結論之
    確信報告。
七、依據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或第十條之一,暨第十一條
    辦理股票集中保管暨上市前之公開銷售。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設立年限,如係由一家以上之上市公司,於同一基準日
分割讓與單一受讓公司者,應以所讓與營業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占受
讓公司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占其本身營業收入或可辨
認資產百分之十以上之上市公司,作為計算設立年限之基準。如該被分割
之獨立營運部門係一個以上,得選擇以設立年限較長者為準。
被分割上市公司進行分割時,其有價證券上市或合併上櫃期間計算已屆滿
三年者,該分割受讓新設公司得於分割變更登記完成日起一年內,依規定
程序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提出上市之申請,其上市申請案件之審查作業
適用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