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第 37 條
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應
登載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
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應計入原投資國內證券之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