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應 登載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 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應計入原投資國內證券之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