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第 47 條
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應依規
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除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或註冊地國公司法令所為之股東常會
    、股東臨時會,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之停止
    股東名簿記載變更公告者,得免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外,其餘公
    告與股東有關之權利義務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
    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
    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司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召集股東會前,應依前條規定將董事會議事錄併同停止變更股東名簿
    記載之公告,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三、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應檢送股東會年報一份。
四、經核准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或辦理追補發行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一份
    。
五、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檢送本公司之財務報告、文件、報
    表各一份,且於檢送年度財務報告時,應附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一
    份。
六、依主管機關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
    事項一覽表」規定,應申報之資料。
七、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行海
外有價證券於海外證券市場上市,依上市當地國證券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
期限內,應提供或揭露之任何資料,應於提供資料二日內檢送該等資料向
本公司申報。
本公司得依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
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編製永續報告書,並申報至
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其作業辦法另訂之。
第 48 條
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事,應在事實發生或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二日內通知本公司:
一、上市公司有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五十條規定,或創新板
    上市公司有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五十條之九規定關於公司本身之情況
    發生時。
二、章程之變更,資本之增減。
三、特別股之發行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份之公司債依
    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
四、公司債擔保品之更換或增減。
五、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決議,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
    定之收買股份,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之議定股份價格之情
    事。
六、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公司法規定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情事。
七、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為法院依法撤銷時。
八、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公
    告時。
九、有關上市有價證券之掛失及除權判決,或經法院為扣押及假扣押,或
    其持有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者。
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事,應在事實發生或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二日內通知本公司:
一、第一上市公司有第四十九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三、第五十條之三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有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五
    十條之九規定關於公司本身之情況發生時。
二、章程之變更,資本之增減。
三、特別股之發行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份之公司債依
    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
四、公司債擔保品之更換或增減。
五、有依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作成與本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
    相同之決議,或有前揭股東會符合異議股東身份請求公司收買股份,
    或有與異議股東議定股份價格之情事。
六、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公司章程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情事。
七、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為法院依法撤銷時。
八、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公
    告時。
九、有關上市有價證券之掛失及除權判決,或經法院為扣押及假扣押,或
    其持有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本公司: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八條或期貨信託基
    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二、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四條
    或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規定
    之情事。
本公司接到前三項各款之通知或自其他方面獲得該項資料時,除分別依照
規定處理或函報主管機關辦理外,並得將通知事項公開報導或函知上市公
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在本公司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以充分提供公眾參考。
第 53 條
本公司依照規定或基於正當理由,得通知上市公司限期提供有關上市有價
證券事項之資料。
上市公司所送之任何財務業務報表或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要公開或
陳列供公眾閱覽。
前項所送之報表或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上市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