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有前條所定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規定,暫停其買賣,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案。證券商之受僱人亦 涉有違反前述規避或拒絕檢查情事者,並依同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 ,暫停執行業務或報請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