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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 20 條
證券交易所提存前條之賠償準備金,應專戶提存保管,非經本會核准,不 得為左列以外之運用: 一、政府債券。 二、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