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 7 條
證券商於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將研究報告簽經證券商負責人或權
責部門主管核准後,交由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業務員推介之。
研究報告得由證券商之海外母(總)公司或海外母(總)公司之關係企業
以公司名義採系統或網路直接交付客戶,不受前項需經負責人或權責部門
主管核准之限制。
證券商採前項方式交付研究報告者,應同時交付負責人或權責部門主管及
至少一名負責推介之受託買賣業務人員處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