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第 9 條
主辦承銷商應於接受投標期間之第一天於日報辦理競拍公告,並於投標開
始日前三營業日,以書面及電子媒體方式向本公會申報,其公告內容,應
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價證券名稱。
二、證券商名稱、地址、電話。
三、投標方式、期間及場所。
四、開標日期、時間及場所。
五、最低承銷價格、最低每標單位及每一投標單最高投標數量。
六、本次提出承銷總數量、預計過額配售數量、證券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
    認購數量、供競價拍賣之數量、投標保證金金額及沒入之情事。
七、每一得標人最高得標數量。
八、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並載明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九、證券承銷商收取投標處理費及得標手續費之相關事宜。
十、依其他法令規定發行公司所屬行業有持股比例限制者(並請於投標單
    中註明)。
十一、投標人如就同一競價拍賣案件填送多筆投標單,或有數個競價拍賣
      案件於同一天截止投標,當投標人投件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時,
      投標人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其所有投標單之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
      費之合計為準。
十二、公開說明書之揭露方式,並敘明公開說明書係以揭露暫定承銷價格
      及後續承銷價格訂定之查詢方式。
十三、股票初次上市、上櫃、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之承銷案件,如合
      格標單累計數量未達該次提交競價拍賣之承銷數量,致無法完成訂
      價時,證交所將不辦理開標,經紀商應於投標截止日後次三營業日
      將投標人之投標保證金及扣除相關作業費用後之投標處理費均不加
      計利息予以退回。
十四、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
初次上市、上櫃、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上市、
上櫃公司之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應檢附作業時程表及發行公司出具業依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召開業績發表會之聲明書;未依規定出具聲明書或
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會發行公司未依規定召開業績發表會者,應
暫緩辦理競價拍賣。
第一項第五款每一投標單最高投標數量,應以第一項第七款所訂之每一得
標人最高得標數量為之;初次上市、上櫃、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承銷
案件,第一項第五款最低每標單位,應以伍仟股為上限。
第一項第六款投標保證金金額,應以投標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
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每一得標人最高得標數量不得超過該次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
百分之十,如為初次上市、上櫃、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之承銷案件,
主辦承銷商得視案件狀況,調降每一得標人最高得標數量上限百分之十之
限制。
第 33 條
承銷商對外公開銷售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辦理承銷時,應於開標
日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天:
(一)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
(二)寄發得標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及通知繳款。
(三)未得標及不合格標之投標保證金退款日。
二、第二天:
(一)刊登承銷公告。
(二)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三)公開申購開始日。
三、第三天: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暨經紀商之往來銀行
    辦理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事宜。
四、第四天:
(一)得標價款、投標處理費、得標手續費、沒入保證金價款解交日。
(二)公開申購截止日。
(三)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繳存往來銀行
      截止日。
五、第五天: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扣繳日,暨經紀商之往
    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
    事宜。
六、第六天:公開抽籤日。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證交所應做成中籤資
    料回報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以供申購人查閱。
七、第七天:
(一)經紀商辦理無息退回未中籤人之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未中
      籤人之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二)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解交日。
(三)承銷商應將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或應募書)寄發各中籤人。
(四)發行人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八、第八天:特定人繳款(主辦承銷商應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確認特定人
    已繳交價款)或承銷商餘額包銷。
九、第九天:
(一)完成股東名冊整理。
(二)發行人將價款繳納憑證送交集中保管結算所,或申請上市(櫃)公
      司將股票送存集中保管結算所。
(三)有價證券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十、第十天: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前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
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得標價款應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投標保證金
後為之,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投標保證金應沒
入之,並應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第一項有關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由本公會另訂之。
證券自營商投標應依前項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第 34 條
承銷商對外公開銷售採全數競價拍賣辦理承銷時,應於開標日後,辦理下
列事項:
一、第一天: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 開始寄發得標通知書、公開說明書
    及通知繳款; 未得標及不合格標人投標保證金退款日。
二、第二天:刊登承銷公告;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
    截止日。
三、第三天: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暨經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得
    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事宜。
四、第四天:得標價款、投標處理費、得標手續費、沒入保證金價款解交
    日;發行人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五、第五天:特定人繳款;承銷商餘額包銷。
六、第六天:完成相關名冊整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公告。
七、第七天:發放有價證券並上市或上櫃。
公開招募案件免辦理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上市或
上櫃之規定。
第一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
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得標價款應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投標保證金
後為之,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投標保證金應沒
入之,並應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