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第 12 條
投資人參與投標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填寫投標單,以網際網路方
式填送至「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或得至開戶證券商總(分)公
司營業處所設置之終端設備辦理。
投標人依第九條公告之規定,應繳交之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由證券經
紀商通知往來銀行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所訂日期,自投標人銀行帳
戶扣繳。
投標人投標後,投標單不得撤回或更改。
證券承銷商得向得標人收取得標手續費,並準用第二項之規定。
第 22 條
下列承銷案件,得以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辦理詢價圈購或部分詢價圈購
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
一、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
二、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
三、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
四、募集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五、募集台灣存託憑證。
六、公開招募案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承銷案件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
方式辦理者,如採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其作業時程
準用第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惟如申購數量超過公開申購配售數量達一定
倍數者,無需調增公開申購配售數量,免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
第二目之規定辦理。
第 53 條
除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初次上市、上櫃前、股票申
請創新板初次上市及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承銷案件、對外公開銷售採部
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辦理之案件外,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承銷,應於
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後,並依下列期限辦理有關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
通知等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承銷公告暨申購開始日。
二、第三天:申購截止日,暨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
    寄工本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三、第四天: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日,暨經
    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
    本費扣繳事宜。
四、第五天:公開抽籤日。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證交所應做成中籤資
    料回報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以供申購人查閱。
五、第六天:
(一)申購處理費、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解交日。
(二)經紀商辦理無息退回未中籤人之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未中
      籤人之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三)承銷商應將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或應募書)以限時掛號或以
      電子方式寄發各中籤人。
申購人應於申購期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至經紀商營業處所填送或以
電話委託經紀商代填申購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七),或於申購期間內至截
止日下午二時止以網際網路方式填送申購委託書。
申購期間每日經紀商應將截至前一日止之申購資料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
購人查詢,或提供語音查詢、或電腦查詢。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
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第一項所述日期如
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標準,由本公會另訂之。惟因中籤通知書送達等問題
對於中籤人所受損害部分,證券商應對該部分負賠償責任,但非屬證券商
作業疏失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有關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之處理程序,由本公會另訂之。
申購數量如未超過銷售數量,所有合格之申購人均視為中籤人,免辦理公
開抽籤。
申購人經向經紀商委託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