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第 7 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競價拍賣之承銷案件,除公營事業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外,其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得全數辦
    理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惟公開申購配售部
    分不得超過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百分之二十。
二、轉(交)換公司債、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與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
    其分離後之認股權及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全數提出承銷案
    件,應全數辦理競價拍賣。
三、附認股權公司債、公開招募案件得全數辦理競價拍賣,或部分競價拍
    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
四、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案件,應以部分競價拍賣
    部分公開申購配售,並應提撥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百分之二十辦理公
    開申購配售。
第 21-4 條
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如未採競價拍賣辦理承銷者,其對外公開
銷售部分應全數辦理詢價圈購,或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
理。
前項承銷案件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者,應就對外公開
銷售數量之百分之九十額度辦理詢價圈購配售,百分之十額度辦理公開申
購配售,其作業時程準用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
依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辦理者,應以對外公開銷售數量扣除先行保留洽商
銷售配售數量後之部分,依前項比例計算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額度。
第一項承銷案件如有辦理過額配售,該過額配售部分,應採詢價圈購方式
辦理。
第 22-1 條
下列承銷案件如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者,其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應全數以詢
價圈購方式辦理:
一、已上市、上櫃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特別
    股全數提出承銷案件。
二、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承
    銷案件。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四、創新板上市公司辦理轉(交)換等具股權性質公司債、分離型附認股
    權特別股、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及普通公司債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