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第 37 條
證券承銷商應以限時掛號將得標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寄交得標人。
第 38 條
得標通知書不得轉讓。